为了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管理、检查和评估,完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,进一步规范学校日常教学工作,切实提高教学质量,特建立本制度。
第一条 巡查类型
(一)学校巡查。巡查组由校领导,教务处、质量监控与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,进行不定期巡查,每周不少于一次。
(二)二级学院巡查。由各学院院长负责组织,院领导、教学与学工管理人员参与,进行不定期巡查,每周不低于一次。
第二条 巡查对象
全校各教学场地的课堂教学、实践教学和相关考试组织。
第三条 巡查内容
(一)教师出勤及授课情况,具体包括:
1.有无迟到、早退现象,随意调课现象等;
2.课堂考勤、课堂纪律维护情况;
3.准备是否充分、教学内容是否熟练、师生互动是否活跃、教学效果是否好、执行教学进度计划与落实教学任务情况、教师仪表教态等。
4.教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。
(二)学生学习情况,具体包括:
1.学生出勤情况;
2.学生课堂认真程度(有无打瞌睡,尤其是学生上课使用手机等违纪情况);
3.学生反映教学方面的问题。
(三)教学条件与环境情况,具体包括:
1.教学场地卫生状况;
2.水电供应情况;
3.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情况。
(四)考试情况,具体包括:
1.监考老师、试卷到位情况;
2.考场纪律、监考老师履行监考职责情况。
第四条 巡查纪律及要求
(一)巡查成员务必着装整齐,佩戴工作牌,认真履行职责。
(二)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需要当即解决的,应及时作出处理;不能当即解决的,则做好记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措施反馈相关部门,但原则上应不影响、不干扰正常教学与考试。
(三)巡查结束后每周定期汇总公布,学校巡查情况汇总在学校《教学情况通报》上予以公布,二级学院巡查情况汇总在二级学院教师会议上公布,如遇教学事故或特殊情况及时报教务处处理。